“祁琳说法”(一)
《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》
祁琳
法学博士 副教授
动漫与传媒学院 团委书记
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
第4集 《就业维权有途径》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七条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、仲裁、提起诉讼,也可以协商解决。因此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,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解决:自行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。
自行和解
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通过商量,相互让步,协调双方的关系,消除矛盾,从而求得争议解决的方法。
调解
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,通过疏导、说服,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,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。
仲裁
是指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,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。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的,劳动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要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。
诉讼
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不服,持劳动争议裁决书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。
好了,我们本期的节目就到这里了,如果你在求职与就业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需要我的帮助,欢迎通过屏幕下方的邮箱与我交流。祁琳说法,与大学生同在。咱们下期再见!
文案 | 董恒瑞
封面设计 | 袁思涵
排版 | 侯天宝
责任主编 | 张帅 郑玉
审核领导 | 王宏儒 祁琳